汉堡
12/04/2015

人民诉布朗案(法庭之友)

法律援助协会向纽约州上诉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陈述,认为如果检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0条撤销其“准备开庭”的状态,则应由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特殊事实或情况迫使其这样做。纽约州的“快速审判”法,即《刑事诉讼法》第30.30条,旨在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审理。在我们的意见陈述中,我们解释说,下级上诉法院的裁决将举证责任置于辩方,使得检方可以先在庭外声明准备就绪,随后又在法庭上声明不准备就绪,而无需承担任何后果。 2016 年 12 月,上诉法院裁定,虽然控方必须证明其准备情况的改变有正当理由,但辩方负有最终举证责任,必须根据控方提出的理由和其他相关情况证明先前的准备情况声明是虚假的。